(经2014年5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修改)
为维护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下称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本会的健康发展和正常活动的进行,本会根据《章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经费来源及相关规定
1. 经费来源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2.会员会费的收缴及捐款后职务推荐方式
2.1按《章程》规定,同乡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每年应交会费500元,单位会员每年应交3000元。为鼓励会员为本会多作贡献,凡向本会捐资30万元以上的会员,可推荐担任会长职务;凡向本会捐资20万元以上的会员,可推荐担任常务副会长职务;凡向本会捐资15万元以上的会员,可推荐担任副会长职务;凡向本会捐资10万元以上的会员,可推荐担任常务理事职务;凡向本会捐资5万元以上的会员,可推荐担任理事职务。捐资后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可连选连任,但最多只可担任三届(10年)。10年后再重新按捐资数额推荐担任相应职务。职务的任免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所有会员会费捐资均不设上限,鼓励热心乡贤和会员单位大力支持本会的发展。
2.2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缴纳采取每届3年一次性缴清的方式。单位会员入会时应缴纳会费9,000元(2013年度已交会费的2014年续交会费时应补交会费6,000元);个人会员入会时应缴纳会费1500元(2013年度已交会费的2014年续交会费时应补交会费1,000元)。以填写入会表时间为准计算交费年度(如2013年4月21日入会,则2016年4月20日到期,到期后应续交下一届会员会费)。
2.3会员在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经批准入会后30日内,由秘书处通知会员将会费或捐资按规定一次性缴交完毕(也可在申请时预缴交);此后每届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均应于换届后按规定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2.4 个人和单位会员会费可根据今后形势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3.捐赠及荣誉职务的聘任
3.1 本会畅开胸怀,海纳百川,除鼓励梅县梅江区籍乡贤加入本会并热心捐赠外,并热情邀请非梅县梅江区籍乡贤加入本会。为此,凡热心捐资5万元以上的非梅县梅江区籍乡贤,可推荐聘任为本会的“荣誉会员”;凡热心捐资50万元以上的非梅县梅江区籍乡贤,可推荐聘任为本会的“名誉会长”;凡热心捐资100万元以上的非梅县梅江区籍乡贤,可推荐聘任为本会的“荣誉会长”;凡热心捐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梅县梅江区籍乡贤,可推荐聘任为“功勋会长”。荣誉职务的任免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
3.2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不愿再担任实际职务的,除创会会长可聘任为当然的荣誉会长外,其余会员视贡献或影响力大小可聘任为荣誉会长或名誉会长。自建会以来累计赞助本会或缴纳会费50万元以上的,可聘任为“名誉会长”;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聘任为“荣誉会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聘任为“功勋会长”。
3.3 荣誉职务均为永久职务,今后还可根据捐资增加数额对应推荐调整任职,也可根据章程规定予于适当调整。
3.4 热心乡贤的捐资总额原则上一次性交到本会帐户,但考虑到热心乡贤各人的经济状况不尽相同,现金宽紧各异,因此,认捐后的捐资总额可一次性交清,也可在一年内分次交付,但第一次交付数额应不低于捐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因特殊原因满一年后仍需延期交付的,在与本会签订《分期交付捐资确认书》(见附件二)后可按确认书约定分期交付,但原则上延期交付最长时间不应超过入会后两年。
4. 会费及捐赠的收取
4.1 会员会费及会员的捐款直接交到总会财务;如成立有分会,个人会员会费可由各分会收缴后统一上交到总会财务(分会未成立前应直接到总会交纳)。各分会收缴的个人会员会费,总会拟按一定比例返还各分会作分会正常的活动费用,具体返还办法及使用原则由常务理事会待分会组建后再行制定。
4.2 收取会费及接收捐赠时由秘书处财务人员统一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
4.3 收取会费、捐赠及其他各项收入开具收据发票时,应有财务人员和秘书处人员在场并签字入帐,私自开据无效。杜绝收取捐赠不开收据发票或是打白条。
4.4 捐赠入帐后,由秘书处致感谢信并适时制作颁发荣誉牌匾或证书。
5.政府资助
5.1对本会参加或举办的且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公益慈善交流等活动,本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专款专用。
5.2 对于承办政府的各类型活动,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活动经费,所拨款项专款专用或登记入账后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6.其他收入
本会的投资收入和举办义卖义展等各项活动所得的合法收入,由秘书处和财务人员按财务收支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二、会员发展资金的借助
1. 本会将适时组建以梅县梅江区籍企业家为主体的投资控股公司作为经济发展平台,整合乡友资源,建立与时俱进的现代商贸资讯信息系统,以团结互助、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为目的,帮助和促进乡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
2. 会员因企业发展确需借用商会或投资控股公司资金的,应经本会监事会及副会长以上级别的会员及公司股东组成的资金审核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同意,严格履行资金借助手续,并签订《资金借助合同》(详见附件三)。此外,还应有本会内担任相应职务的会员担保(资金借助担保书见附件四)。借资50万元以内的,应有1位理事以上的会员担保;借资5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应有2位理事以上的会员担保;借资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需有1位理事及1位副会长以上的两位会员担保。
三、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维持本会日常办公事务的正常进行以及社团正常活动的举办(经费主要用途详见附件一),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严禁用于非社团之外的活动及个人使用。
2. 秘书处按国家财务管理要求建立严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由会计及出纳两人(不得是社团负责人)组成,并且钱帐分离:会计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票据;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具体详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按财务规定日清月结作好现金记帐并制作报表。
3. 本会年度预算按工作计划进行编制并严格按预算进行开支;年度重大开支预算项目用款均应严格论证,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商讨之后确定。用款后原则上均应有正规发票,并由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做好审核报销及记帐处理,并及时公开告知会员所花费金额及去向。
4. 在年度预算外开展花费大于20000元以上的活动及其他开支项目,活动组织负责人应在活动申报表中做好详尽的预算并按财务规定报会长严格审批或召开资金审核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活动结束后及时主动报秘书处财务部,审查核实后方能按规定报帐。
5. 凡预算外专款资助开展的专项公益活动,须经会长召集资金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讨论批准,活动结束后持申请审批表和发票报销。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支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 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开出发票,用款人必须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并必须由副会长以上书面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无法开出发票原因,否则不予报销。
7.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实处并为会员做好服务,严禁违章用款,违规操作,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 帐目应完全公开,会员可随时到财务部查询,一切开支均应在阳光下操作,每年至少向会员网上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并接受会员和监事会的严格监督。
四、公共财产管理
1. 本会财产为本会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随便处理或占有。
2. 秘书处对购入的公共财产除按常规登记做帐外,还要标明其品种、数量、规格、价格、购入时间等。
3. 在购入本会财产及其它用款报帐时,必须使用正规的全国统一发票,发票填写必须全面真实无涂改。票据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及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入账报销。
五、财务交接
在本会换届时,上届财务人员应做好财务总结,并报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核确认,在完成换届,并在新任财务人员上任后,按正常程序及时公开完成财务交接工作,交接过程须由秘书处和本会财务人员及负责人同时在场并签订财务交接确认表。本会财务人员调动须在秘书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六、附则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① 经费用途
② 分期交付捐款数额确认书
③ 资金借助合同
④资金借助担保书
深圳梅县商会(同乡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修订
主题词:经费、收取、管理、通知
报:余锋光会长
发:秘书处各部、理事以上会员单位
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秘书处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