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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梅商文件<2013>09号--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明确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以下称我会)运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我会工作人员及全体会员,应严格遵守我会工作的相关规定,同心同德,团结协作,恪尽职守,要敢于与不良现象和伤害我会的错误行为作坚决斗争,共同维护我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当前难得的良好发展环境,一如既往地将我会各项工作做好做实,打造具有我们梅县客家特色的一流现代社团。

    二.任何会员,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一律不得擅自以商会(同乡会)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或本单位)承担。会员电话、住址等属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会员有维护会员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未经本会批准及授权,任何工作人员及会员均不得将会员个人隐私及信息(如电话、住址等)擅自外传,也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秘密。否则,造成会员权益损害的,泄密者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由于“梅县”两字历史悠久,海内外早就知名认可,梅江区、梅县同饮一江水,同为梅县人,行政管辖区域的划分不能割裂同为“梅县人”这个历史沿革和事实称谓。经410日筹委会拟任理事会议一致表决确定,按叶选平首长的亲笔提名,将原“深圳梅县梅江区同乡会”更名为“深圳梅县同乡会”,今后涉及同乡会名称时均按此名使用。

    四.为肯定和鼓励热心乡贤的善举,今后我会各式文件、资料及各类会员活动若出现排名、排位问题,均按贡献大小和入会时间先后相结合的方式公平公正地进行排序处理,以促进乡亲们尽快入会和为我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五.凡成立大会召开前入会的会员,在办理会员证时将庄重注明“创会会员”的光荣称号,凡出资或捐款五万元以上的创会理事会会员,除按《经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推荐或授予相应职务外,将制作荣誉牌匾及纪念章永久留念以示表彰。经525日召开的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凡2013101日之前入会的会员,均可作为创会会员。

    六.今后投资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凡理事以上的创会会员有优先投资选择权。会员因一时资金困难须借助资金的,理事以上的创会会员可优先予于考虑。今后组织各项活动,创会会员可优先安排参与及有优先选择权。

    七.为使更多会员加入投资控股股份公司作为股东,经四月十日筹委会拟任理事以上会员会议研究决定并经5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入股投资控股股份公司的会员放宽至理事职务以上,但每人最多认购5股(每股100万元)的规定不变,公司注册后原则上不再扩股。

    八.凡行政事业单位梅县梅江区籍科级以上干部,视为同乡会的当然会员并免交会员费。

    九.为使乡亲们来到同乡会有温馨亲切的感受,乡亲们凡今后来商会(同乡会)办公场所及进行日常工作交流,请乡亲们一律使用客家话,从而更好地拉近同乡之间的距离和促进乡友感情,增强商会(同乡会)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凝聚力,更好地为会员乡亲们做好服务。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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