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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梅商文件<2013>07号--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下称本会)车辆管理,做到合理使用车辆,降低费用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车辆安全和工作用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车辆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调配;车辆的维修、用油及保险等费用由本会秘书处统筹安排,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支持、配合本会做好车辆管理和车辆调配工作。

    第四条  车辆使用人应增强责任心和安全行车意识,爱护车辆,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驾驶,确保公务用车需要。   

    第二章  车辆管                                  

    第五条  车辆的统一调派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各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条  本会车辆主要用于公务,需公务用车的业务部门,需填写派车单,经秘书长签名后,方可出车。

    第七条  未经批准,公车不得擅自驶离本市。确因公务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驶离本市的,需报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车,一经查明,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者个人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赔偿车辆损失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条  车辆外出应停放在交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确保车辆安全。凡属乱停乱放、违反交通规则等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拖车的,其费用不得报销,由此造成车身和机件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行车。使用人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驾车违章,违章罚款一律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下班时间使用公车办私事、或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的,其一切责任和费用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严禁车辆外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如确有需要,需报本会秘书处,并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出车。

    第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因私用车,需经秘书长批准。产生的汽油、路桥费等费用均由借车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内,因不按规定停放及公车私用期间发生公车丢失,其经济损失必须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有关责任人是指:分管车辆工作的领导、当事人。其赔偿额为:该车原值减去按八年平均年限法折旧后的现值,与保险公司赔偿之差额部分,其中:分管车辆工作的领导赔偿20%,当事人赔偿80%。另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车辆检修、用油及费用

    第十四条  本会车辆管理员要严格对车辆的维修项目进行把关,对送修原因与维修项目要逐一进行核实。对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由车辆使用人个人承担,本会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时,必须提供维修发票、经本会审核确认的《送修单》,经财务人员核对确认,并以《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公务维修申请表》为依据,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方可报销。未填写《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公务维修申请表》的维修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用油原则上实行加油卡加油,油卡不得借给他人,违者将取消用车资格并加倍赔偿油费。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购买。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停车费、维修费用、燃油费用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综合部全面负责车辆费用的审核工作。财务人员须定期核查车辆费用总开支情况,做好全面控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汇报费用开支情况,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预防超支现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实施。

   

    附件一:深圳市梅县商会派车单

    附件二: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公车维修申请表

         

                                     深圳市梅县商会(同乡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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